联系我们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平安村6组

联系电话:18010664446

联系人:刘辉

主营产品:成都木托盘、成都木包装、成都木箱、成都免熏蒸木托盘 成都二手木托盘


木托盘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木托盘知识-->木托盘知识
成都木托盘熏蒸的要求和程序
文章来源:木托盘    时间:2014-1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2005年11号公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
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成都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成都木托盘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成都木托盘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成都木托盘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
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成都木托盘的,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
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成都木托盘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
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成都木托盘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成都木托盘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熏蒸检验证明书熏蒸检验证明书FumigationInspectionCertificate 

此证明书证明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或装运用的实木包装材料已经过检疫处理,没有受活虫蛀蚀。 

此证明书由受聘的检验机构签发并须经渔农处签署核证。